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通氣會,發(fā)布《2015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并公布了2015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據統計,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上年上升11.73%。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fā)展以及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特別是隨著“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實施,因互聯網產生的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計算機軟件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尤其是由網上商品引發(fā)的專利權糾紛案在過去的幾年來數量激增。
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專利侵權連帶責任
僅在2015年,公布的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中就有一件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專利侵權連帶責任案——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在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中,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也屬于這一類。
這兩個案件的共同點:都是由網上商品引發(fā)的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浙江天貓和杭州阿里巴巴廣告公司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勉強說得上躺著也中槍了。不過作為電子商務平臺,更應注重平臺線上產品是否涉及侵權,否則即使是事后刪除了侵權產品的鏈接也不能證明其“清白”。
根據有關部門預測,到2018年,中國電子商務零售銷售額將達1萬億美元,占全球市場份額的百分之四十。越來越多的銷售商把線上作為最主要的銷售渠道,電子商務平臺的知識產權投訴案件也隨之增多。在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投訴案件中,專利侵權投訴約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中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投訴占比最高,約占知識產權投訴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并且權利人權利濫用、惡意投訴的現象也時有發(fā)生。
互聯網公司遭受專利訴訟可能性更高
除電子商務平臺外,互聯網公司,尤其大型的互聯網公司如阿里巴巴、百度、小米等在美國都遭遇了專利訴訟。有報告顯示,即使在美國,互聯網公司比非互聯網公司遭受專利訴訟的可能性會高10倍左右。
那么,這是為什么呢?原因有三:
第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chuàng)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其客體為智慧成果,屬于權利人的無形財富,其表現形式為知識產品。而在互聯網時代,互聯網環(huán)境下的知識產權的載體表現為數字信息,人們能感知的僅是數據、視頻、音頻等。由于智慧成果載體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從而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
第二,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明確的地域性,即本國或本區(qū)域的知識產權才能在本國或本區(qū)域內得到法律保護。如果某一知識產權需要得到多個國家的保護,必須按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進行申請。然而由于網絡空間的無國界性,就給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造成了巨大沖擊。在網絡空間,智慧成果能以極快的速度在全世界內傳播,國與國之間的界限模糊,導致了網絡空間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加難確定,執(zhí)法主體也更難明確。
另外,由于各國知識產權的立法、權利保護期限也存在差異,尤其是網絡環(huán)境下知識產權載體的無形性給知識產權侵權的確認、有償使用、侵權監(jiān)測及實施保護等帶來困難。在互聯網上,信息一旦上網就變成公開、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傳播不再依賴傳統物理載體,很難再被權利人控制,也增加了權利人維權的難度
互聯網時代的知識產權應當平衡利益
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目的是在激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同時,能促進新技術、新知識及信息的交流與利用。因此,保護知識產權應當注重權利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二者之間利益平衡。而互聯網時代,保護知識產權除了涉及權利所有人與社會公眾外,還有互聯網平臺的提供者。
上述的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中,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作為互聯網平臺的提供者,承擔了侵權方所帶來的專利糾紛連帶責任。因此,保護知識產權應當注重權利所有人、社會公眾及互聯網平臺的提供者三者之間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