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網易起訴一家游戲直播公司的案子判了,對方是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多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駁回多玩的二審上訴,維持原判,多玩要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
看似普通的一樁商業(yè)案件,但因為游戲廠商向直播方主張游戲畫面權利是國內第一例,業(yè)界稱之為「網絡游戲直播侵權第一案」。
網易表示對這個判決還是比較滿意的,另一方面,多玩則表示尊重判決,但會提起再審,大有跟網易殺個你死我活的決心(畢竟2000萬賠償)。
網易大家比較熟悉,多玩又是哪個?
講多玩你可能不認識,但是「YY語音」這個軟件,玩過網絡游戲的應該都有深刻印象,多玩就是YY的出品公司。
多玩2012年啟用集團新品牌「歡聚時代」,并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NASDAQ:YY)。
「YY語音」后改名為「YY直播」,再后來又拆一為二分為「YY直播」與「虎牙直播」兩個網絡直播平臺。
虎牙名氣也不小,現已獨立掛牌納斯達克上市,成為游戲直播第一股。
網易和多玩之間的恩怨其實由來已久。
2013年,網易開發(fā)了語音軟件「網易CC」,之后又想轉型做直播,這個方向和當時多玩旗下的「YY平臺」直播迎頭撞上。
直播平臺的主播與平臺間的關系本來就不是那么緊密,于是發(fā)生了大量主播跳槽到網易CC做直播的狀況。
隨后YY平臺強力推出新政策,強迫主播「二選一」,以阻止主播再外流到網易CC,并以罰款及訴訟作為警告。但最讓網易難以忍受的,是YY平臺居然還在主播直播自家的游戲《夢幻西游2》時,推送其他家的類似游戲廣告,試圖將自家玩家引流到其他游戲上。這成為兩家打上法院的導火線。
那么,YY直播夢幻西游是否能算侵權?關鍵要看夢幻西游能不能被認定為作品。
我們知道,一般的體育賽事并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么夢幻西游作為競技類網游,它和體育賽事有哪些不同?
網易提出一個非常巧妙的觀點:「夢幻西游」游戲是以四大名著《西游記》為藍本的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游戲,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應當整體認定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換言之,網易認為夢幻西游這款游戲相比起體育賽事,更像是一部電影作品。
網易會提出這樣的主張,自然是仔細研究過著作權法中關于電影和類電作品定義的內容: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但就算我們將夢幻西游看成一個作品,那玩家在玩這個游戲的時候,不是屬于二次創(chuàng)作嗎?游戲直播播放的畫面,難道不算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嗎?
網易的主張是,游戲直播是以游戲為基礎的直播,主播在其中并未進行獨創(chuàng)性表達,不構成新的作品,自然不算二次創(chuàng)作。
多玩的行為也不構成對夢幻西游的合理使用,其直播目的是為了牟利,是商業(yè)行為。
另一方面,多玩在訴訟中主要糾結于游戲直播畫面不構成作品,多玩的主要理由是:游戲直播畫面不具有固定性,不符合法律對作品的定義。
最后判決出來,廣東高院站在了網易的一邊。
法院認為,游戲直播畫面是否構成新的作品與直播行為是否侵權無必然關系。
網易的核心主張是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構成作品,如果這個主張成立,即便直播行為產生新作品,也可能侵權。
法院進一步肯定夢幻西游構成作品,并指出直播行為不算二次創(chuàng)作。
夢幻西游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整體畫面)可以歸為類電作品范疇,因為其符合類電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核心特征。
主播僅對游戲內容簡單介紹、評論或聊天互動,行為難以產生新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或構成新的作品,直播畫面僅是對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的忠實記錄。
最后多玩被判輸掉了官司,還需要支付2000萬賠償。
游戲整體畫面被認定為作品,相信很多人都會感到意外,因為按我們的理解,一千個人玩游戲,可能就會有一千種畫面的可能性。
小貝認為,法院判定多玩侵權,主要還是因為夢幻西游不同于其他操作性很強的游戲,它是有「劇本」的。
游戲正因為融入了故事情節(jié),人物形象,才符合類電作品的特征。
并不是所有的游戲都能認定為類電作品,比如斗地主,其無劇本設計等電影攝制的必備元素,比賽過程具有隨機性和不可復制性,就難以滿足類電作品的要求。
這里我們也要分清游戲畫面和游戲代碼,游戲代碼本身是毫無疑義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
直播過程算不算二次創(chuàng)作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繪畫軟件,主播投入了大量獨創(chuàng)性勞動的,形成的新作品就可能產生新的權利。
雖然在本案中,即便形成新的作品,也不影響侵權判定。
你可能會想,平臺因為侵權被罰2000萬,那主播會不會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也有侵權風險呢?
一般認為,游戲主播并不會造成侵權,因為主播只是傳播游戲操作過程,屬于自由表達的范疇。
但并不是沒有相關的案例,2019年6月,騰訊就起訴一個主播未經許可擅自直播《英雄聯盟》,要求其停止直播,并賠償1元。
被告的主播也很強硬,他表示自己在游戲內購買了虛擬產品就花了1500元,理應有權對自己玩游戲的過程進行展示,甚至他還提起反訴,反告騰訊要求返還1500元,再賠償4500元。
目前案子還在審,騰訊會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有興趣的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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