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淺析美國商標申請基礎和美國商標注冊基礎的種類和區(qū)別》一文中談到了美國商標注冊的幾種申請基礎,有淺析美國商標申請基礎和美國商標注冊基礎的種類和區(qū)別、打算使用 (Intent-to-use basis)、外國申請(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外國注冊(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延伸至美國保護。
在基于外國申請這種美國商標申請基礎中,涉及到商標優(yōu)先權的問題。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44條d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在相同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有一件在先相同商標申請,且申請日是在美國商標申請日的6個月以內。這種申請基礎也稱為“國外優(yōu)先權基礎”(Foreign priority basis)。
以“外國申請”這種方式提交美國商標注冊申請時,如申請人的基礎申請在原屬國順利獲得注冊,則可以取消意向使用基礎,遞交優(yōu)先權申請的注冊證書及翻譯后,便可以獲得美國注冊,且無須遞交使用證據。如申請人的基礎申請在原屬國未能順利注冊,例如遇到了駁回,異議等情況,申請人也可在保留優(yōu)先權日的情況下繼續(xù)美國商標注冊流程,但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需要在商標最終獲得注冊之前提供使用證據。
大家知道,美國商標使用證據在美國商標注冊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很多保守的企業(yè)一般會選擇以“外國注冊”為申請基礎申請美國商標注冊。但對于尚未在美國實際使用商標,卻把美國作為企業(yè)重點發(fā)展對象的申請人,以國內申請基礎主張優(yōu)先權來申請美國商標是個不錯的選擇。申請人可不必在遞交申請之時明確說明是否要求完善國內基礎。若美國商標申請審查順利,且在審查期間申請人已經在美國開展了實際使用,則可放棄完善申請基礎,直接以遞交使用證據的方式獲得注冊。如申請人國內基礎短期內無法確權的,申請人可要求擱置美國申請,待國內基礎穩(wěn)定后再進入后續(xù)注冊程序,這樣既享受了較早的申請日,也可短期無需因證據問題而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