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前幾天的文章中談到了日本商標注冊加速審查制度,這項制度最早是于2018年10月1日試運行的,快速審查要求發(fā)布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6個月,將商標申請的審查時間縮短了2個月。
日本商標加速審查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加速商標審查制度,一種是加速上訴審理制度。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官方將進行加速審查。
關于日本商標注冊加速審查制度的要求和條件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經(jīng)介紹過了,今天我們來看看日本商標注冊加速上訴審理制度。
日本商標注冊加速上訴審理是指對審查員商標駁回決定不滿,原告提交書面文件,陳述原因和要求加速上訴審理的需求。日本專利局認為加速審理請求符合要求之后,合議組會即時展開上訴審理,并預先進行上訴程序,以復核及決定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是否有效。
一、不適用商標加速上訴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與商標加速審查制度類似, 即非傳統(tǒng)商標及通過馬德里申請指定日本的商標申請不適用加速上訴審理。
二、要求加速商標上訴審理所需條件
滿足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加速審查,但不包括日本專利局引證注冊商標而下發(fā)駁回決定進而上訴的未決案件,下列三種情況之一都要求原告(被許可人)已經(jīng)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經(jīng)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商標。
1、原告(被許可人)已經(jīng)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經(jīng)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人(被許可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標權的。
有以下五點情況之一的可視為“迫切需要取得商標權”:
1)(第三方已使用)第三方很明顯未經(jīng)原告(被許可人)授權,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實際使用或已經(jīng)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原告(被許可人)已經(jīng)申請的商標或同原告(被許可人)已經(jīng)申請的商標近似的商標。
2)(第三方發(fā)出警告)原告收到第三方關于已申請商標的使用的警告。
3)(第三方要求獲得許可)第三方請求獲得相關的許可權利。
4)(國外申請)原告已向日本知識產(chǎn)權局以外的知識產(chǎn)權局或政府機構(gòu)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5)(基礎申請)原告申請的商標是在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基本申請中所描述的商標。
2、指定的商品/服務是原告(被許可人)已經(jīng)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經(jīng)在相當程度上準備使用的
若沒有將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投入使用,原告需要在申請加速審查之前/之時刪除未使用項目。
3、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是標準項目
《近似商品及服務的審查指南》《商標法條例》《尼斯分類表》列出的項目是標準項目,若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不是標準項目,原告需要進行刪除。
以上就是申請日本商標注冊加速上訴審理的要求和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商標異議程序、無效宣告審理、廢除商標審理不適用加速上訴審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