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我國不同,美國商標注冊實行“使用在先”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guī)定必須先有貿(mào)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
很多商標申請人對美國的這項商標注冊制度不是很了解,經(jīng)常會以中國商標注冊的思維去注冊美國商標,這也可能導致美國商標注冊失敗。今天我們就來具體講解一下美國商標注冊“使用在先”原則。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雖然美國引入了注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注冊的先決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做出修改,允許申請人基于“意圖使用”而申請商標,對在先使用原則有所松動。實際上,1988年修正案所規(guī)定的基于“意圖使用”的注冊申請,仍然帶有濃厚的“使用”色彩,申請人只有在36個月內(nèi)真實使用后,并且向商標局提交真實使用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商標注冊。
美國確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的意義集中體現(xiàn)在彌補申請在先原則和注冊原則的不足,具體而言體現(xiàn)在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公平競爭,平衡商標注冊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給在先使用人帶業(yè)不公平的后果。
第二,就制止搶注而言,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賦予在先使用人繼續(xù)使用商標的權利,搶注人“注冊商標的限制。同時,為商標在先使用人啟動撤銷注冊不當程序贏得時間。由于商標在先使用權人有權繼續(xù)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其商標,而不構成對商標注冊人的侵權,因此必須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
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注冊,也可以不注冊。不注冊商標只要處于使用狀態(tài)也可獲得法律保護:當因為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jù)。
而商標的注冊表明了商標注冊者特殊的權利,注冊5年后該商標就不允許其他相同商標的使用者提出各種爭議。此外,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責任,并要求經(jīng)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經(jīng)注冊,商標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標侵權者的使用行為,則不能獲得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
因此,如果大家計劃長期在美國從事貿(mào)易活動,從長遠來看,最好還是提前做好美國商標注冊和布局,雖然多花了一份商標注冊費用,但對于品牌的保護更加全面,而且當商品和品牌受到侵犯時,也可以合法維權,并獲得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