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Timberland」或「添柏嵐」,你或許想不起來這是什么品牌,但一說「踢不爛」,多數(shù)人就會想起那雙「大黃靴」。「Timberland」之所以和「踢不爛」形成對應關系并廣為人知,正是得益于「Timberland」這個品牌在2016年的廣告文案「真是踢不爛」。
對于已經有40多年歷史的「Timberland」來說,商標侵權問題肯定沒少經歷。近期,美國添柏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中山某公司及其股東告上法庭。余杭法院最終判決中山某公司及其股東賠償40萬元。
「Timberland」公司對中山某公司及其股東提出不正當競爭控告。被告中山某公司不僅在百度貼吧發(fā)帖宣傳其產品,聲稱:「Thesameway 10061,大黃靴經典復刻,森威鞋店口碑產品」,還在其淘寶店鋪中銷售名為「經典重現(xiàn)10061大黃靴」的產品,無論從顏色、造型、鞋底紋路、細節(jié)線條,還是產品型號都效仿了「Timberland」的大黃靴,并在淘寶首頁中使用「不是踢不爛,確實踢不爛」廣告字樣。
經查詢,目前該商品已下架。同時,「Timberland」公司指出該公司申請的商標與添柏嵐名下的商標構成近似。
通過商標查詢可發(fā)現(xiàn),中山某公司股東在2016年4月8日申請了第19575691號圖形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運動鞋; 爬山鞋」等產品上。
添柏嵐為名下的品牌圖形申請了一系列商標,其中就包括以下這個,第4842774號圖形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爬山鞋」等產品上。
「Timberland」公司指出,雖然申請的這枚被訴商標目前處于「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中,但中山某公司已將該標識使用在鞋類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位置與添柏嵐名下的商標使用位置基本一致。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中山某公司使用的標識和添柏嵐名下商標雖有差異,但兩者圖案表達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屬于近似商標,因此,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大黃靴」產品經過長期、持續(xù)的推廣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屬于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
「踢不爛」名稱經過長期的持續(xù)宣傳及使用,已與大黃靴產品建立了對應關系,取得了顯著性,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
同時,「大黃靴」的整體配色、局部顏色組合、六角形的鞋眼、黃褐相間的鞋帶、鞋底的紋路等雖具有實用性價值,但同時也兼具了裝飾性功能,且該些裝飾性要素能夠與功能性部分相區(qū)分開來,可以認定為「大黃靴」的特有包裝、裝潢。
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及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述可以看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為商標侵權問題及不正當競爭問題。下面賽貝小編就來重點為大家解析下這兩方面的內容。
一、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的方式有很多,本案中的商標侵權,主要適用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即商標近似導致的商標侵權。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
在本條款的適用中,容易導致混淆才是侵犯商標專有權的核心要件,而引起混淆的因素中,商標近似僅僅是其中之一。
相關法律我們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規(guī)定為近似商標侵權的要素。
此外,判斷商標是否容易導致混淆時,一般應以一般公眾的通常的、一般的注意力為標準,不宜過嚴或過寬。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標與添柏嵐名下的商標樣式在視覺效果上雖有差異,但兩者圖案表達形式相近。加上被訴侵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鞋」,與添柏嵐指定的鞋類產品相同。在這種情形下容易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即「近似+混淆」。因此,中山某公司銷售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不正當競爭
中山某公司主要被控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本條款的適用與商標法有異曲同工之處,即都將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法院通過認定「大黃靴」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踢不爛」名稱為「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大黃靴」外觀為特有包裝、裝潢,從而判定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那么,我們究竟該如何認定「有一定影響」呢?
這東西貌似很難量化,而且「有一定影響」這個詞匯是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反法中的新詞匯,因此,并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當然,鑒于該法條與商標法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我們可以借鑒以下商標審查標準。
商標影響力認定
證明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可以提供下列證據(jù)材料:
(1)該商標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xù)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
(2)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fā)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jù)等;
(3)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qū)域范圍、銷售量、銷售渠道、方式、市場份額等相關資料;
(4)該商標所有人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發(fā)布的商業(yè)廣告、宣傳資料及上述媒體中所有涉及到該商標的評論、報道、宣傳等資料;
(5)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拍賣等商業(yè)活動的相關資料;
(6)該商標的獲獎等商譽資料;
(7)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資料。
可以看出,對于「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認定,證據(jù)要求還是比較高的。顯然,在本案中,添柏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獲得了法院的認可。
此外,「踢不爛」雖然屬于描述詞匯,即指代商品結實耐用的特點,但經過持續(xù)宣傳推廣,已經與其大黃靴產品建立了對應聯(lián)系,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特有名稱。
至于特有包裝、裝潢這一方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特有包裝、裝潢。
本案中,「大黃靴」的外觀兼具實用性與裝飾性功能,且該裝飾性要素能夠與功能性部分相區(qū)分開來,從而被認定為「大黃靴」的特有包裝、裝潢。
綜上得知,就算我們沒有商標侵權,別人有一定影響的特有名稱也不能隨便亂用,否則,可能會涉嫌不正當競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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