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威是美國著名帆布鞋品牌,自1908年誕生以來創(chuàng)下了無數輝煌的歷史,匡威商標也深受中國消費者喜愛。近日,一起匡威品牌商標侵權案在海淀法院審理判決,判決被告“賽匡威”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近40萬元。
據悉,匡威商標是由康沃斯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申請注冊,并于2011年4月14日核準注冊在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鞋,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襪,圍巾”等商品上,注冊號為第7182194號,后于2014年2月6日轉讓至全星公司。而被告福源諾誠公司在天貓商城網店上銷售的鞋產品與全星公司第7182194號圖形商標在構成元素、細節(jié)造型設計特征以及整體視覺效果上極為近似,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原告第7182194號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福源諾誠公司在相同類別上使用與全星公司近似商標的行為,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該行為侵害了全星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企業(yè)的無形資產,商標具有獨占性調整。商標獨占性又稱商標專有性或壟斷性,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賦予注冊商標所有人獨占使用權的基本目的,是為了通過注冊建立特定商標與特定商品的固定聯系,從而保證消費者能夠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準確無誤的商品來源信息。換句話說,在商業(yè)中未經許可的所有使用,都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上文案件中福源諾誠公司在網店上銷售與匡威品牌近似的商標,并在宣傳中使用“本款為最經典的帆布鞋,俗稱‘賽匡威’”“可媲美知名品牌某威的品質,眾多買家的選擇,證明一切!”等宣傳語,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了混淆,誘使消費者進行購買,侵犯了匡威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1、商標注冊人有權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其注冊商標使用在其核準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裝上或者服務、服務設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3、商標注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也可以將自己的注冊給他人,這種許可或轉讓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xù)。
可見本案中的被告是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的第二點: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是企業(yè)無形資產,對企業(y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都不應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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