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利。
為了防止商標蹭客,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yè)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計劃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yè)務范圍。
對于外國人申請日本商標注冊,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2.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xié)定;
3.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時,很少有因申請資格問題而被駁回的。
此外,日本商標法中特別規(guī)定了“防御商標”一項,指商標所有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若干個相同商標。申請注冊防御商標的條件有:
1、具有已經(jīng)注冊的基礎商標;
2、基礎商標在商標注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被相關公眾廣泛知曉;
3、有混淆的可能(如果他人在與基礎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基礎商標相同的商標,有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
防御商標權利的有效期,自核準注冊日起滿 10 年終止,可以通過申請續(xù)展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