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前往日本投資的企業(yè)非常多,因此在我國,有很多企業(yè)需要注冊日本商標,以方便對日本進行投資的同時,保障商標在日本的權益不受侵害。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利。
為了防止商標蹭客,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yè)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計劃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yè)務范圍。
除此之外,由于中日兩國的文化和風俗差異,兩國的商標注冊制度也有所差別,有些內容是不能注冊日本商標的。
1.僅僅由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組成的標志;
2.由常見的姓氏、名字或組成的標志;
3.僅由極為簡單普通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4.消費者無法辨別有關商品或服務出處的商標;
5.與日本的國旗、皇室菊花徽章、勛章、獎章或外國國旗近似或相同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6.與聯(lián)合國或任何其他國際組織的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7.與被限制使用的國徽和紅十字或他人的特殊標志近似或相同的標志;
日本商標
8.與日本官方、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世貿組織成員國或締約國控制管理的質量保證的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9.與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為了公眾利益展開的非贏利性機構的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10.可能損害公共政策的商標;
11.由另一個人的肖像、名字、筆名或簡寫組成的標志;
12.與由國家、地方政府、非政府但是由專利局指派的專員、外國政府組織的展覽會授予的獎品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13.與他人的已知名的商標近似或相同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