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篇文章《喜歡的名稱已經被他人注冊商標了,在前后加字再注冊是否可行?》中提到,常用漢字只有幾千個,而寓意好的漢字組合也只有那么多,好不容易想出一個心儀的商標名稱,不料卻被他人提前注冊了,想必大家都會心有不甘。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會想通過給商標前后加字后再申請注冊,關于這件事的可行性我們也在文章中分析過了,這里不再贅述。
雖然我國每年的商標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很大,但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商標并沒有得到真正的使用,而大家知道,商標有效期是10年,商標到期后需要辦理商標續(xù)展手續(xù),如果沒有辦理就會失效。
《商標法》第39、40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期滿未辦理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法的這項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商標閑置和商標資源的浪費,也是為了從一定程度上遏制商標搶注和囤積的行為。
于是有些人就專門盯著別人快要到期的商標,只等商標到期未續(xù)展失效后就提交注冊申請。
那么這樣真的行得通嗎?
其實理論上講是可以在他人的商標失效后申請注冊的,不過需要等一年。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他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也就是說,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日起的一年后,可以就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申請注冊。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注冊申請?zhí)岢龅臅r間問題,一年內提出的申請商標局是不予核準的。
因此,賽貝小編建議,如果想注冊他人的失效商標,一定要注意,在注冊商標被無效后的緩沖期以內,最好不要提出注冊申請。如果申請?zhí)岢龅锰?,等到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時還未超出緩沖期的話,新的申請仍會被商標局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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