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張黑洞照片將視覺中國推上熱搜,起因是網友發(fā)現在視覺中國圖片版權庫中,這張圖片被視覺中國拿下國內版權,針對這件事,中科院院士武向平表示:一旦發(fā)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體上也可以看見,只要標注是哪里來的就可以。而視覺中國也很快回應:“黑洞”照片屬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組織,視覺中國通過合作伙伴獲得編輯類使用授權。詳情可查看《人類首張黑洞照片引全民PS,視覺中國卻因圖片版權問題上熱搜》。
原本這件事到此也就結束了,但是接下來共青團中央官方發(fā)布的一條微博再次引起了大家對視覺中國的熱議,共青團微博質疑視覺中國“國旗、國徽的版權也是貴公司的?”@視覺中國影像并配上視覺中國版權庫里收錄的國旗國徽圖像。
“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原以為這只是一個段子,沒想到視覺中國將其用的爐火純青,還更上了一層樓。
經過多年努力收集到海量圖片,搭建起一個龐大的平臺,其中包括大量未經授權的圖片,都拿來為其所用,成為賺錢的工具。不料,在黑洞照片引發(fā)網友圍觀之際,視覺中國的賺錢“套路”亦被挖出來,居然有包括國旗、國徽、知名公司標識、藝人劇照等圖片,都被其納入版權范圍之內,簡直是匪夷所思。
雖然視覺中國在風波發(fā)酵后,迅速將國旗、國徽等不合規(guī)圖片撤掉,并公開發(fā)布致歉聲明,但其將問題圖片歸咎于“簽約供稿人提供”,平臺方負有審核不嚴的責任。顯然視覺中國并未認識到自己的深層次問題,乃是打著維權的旗號,干著侵權的事,這屬于知法犯法,已然對眾多權益人造成傷害,豈能用一個道歉聲明就可以洗白的?
身為“維權之王”,卻存在巨大的侵權風險敞口,視覺中國一邊高舉知識產權保護的大旗,一邊卻在倒行侵權。視覺中國口口聲聲說自己維權是出于版權保護的立場,那么這樣一家如此重視版權問題的企業(yè),在自身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又做的如何呢?
賽貝小編懷著好奇的心態(tài)查了一下,結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視覺中國申請的多枚“視覺中國”商標全都沒有注冊成功,通過商標查詢可發(fā)現,早在2015年,視覺(中國)文化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在6個分類中注冊過“視覺中國”圖文商標,但均未獲得通過,目前上述商標仍處于失效狀態(tài)。
商標查詢結果顯示,視覺(中國)文化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在國際分類9、16、35、38、41、42類別中注冊了“視覺中國 VISUAL CHINA GROUP”商標。
第9類主要包括“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jiān)督)、救護(營救) 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jié)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 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 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設備”。
第16類主要包括“紙和紙板;印刷品;書籍;裝訂用品;照片;文具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藝術家用或繪畫用材料;畫筆;教育或教學用品;包裝和打包用塑料紙、塑料膜和塑料袋”。
第35類為“廣告,實業(yè)經營,實業(yè)管理,辦公事務”。
第38類為“電信”。
第41、42類均為服務類商標,前者指“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后者則涵蓋了“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yè)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fā)”相關領域。
目前6個商標均顯示“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等,該商標已失效”。
我國商標法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據業(yè)內人士介紹,目前注冊商標中帶有中國字樣的多是一些央企,因為這些企業(yè)本身名字帶有中國字樣,且經過國家批準,但對于普通企業(yè),一般是不能在商標中使用中國字樣的,否則被駁回的風險非常高。而視覺中國明顯就屬于這一類,這也難怪視覺中國商標未能注冊成功了。
但是這也并不是絕對的,賽貝小編在前幾天的文章中也介紹過有一些含有“共和國”“中國”字樣的商標也注冊成功了,比如“中國黃金”“牛肉面共和國”等等,詳情可查看《“牛肉面共和國”“蘋果共和國”竟然成功注冊商標了,看看《商標法》怎么說》。
可能有很多人跟賽貝小編一樣對此都有疑問,究竟為什么有些帶有“中國”字樣的商標就能注冊成功呢?帶著這個疑問,賽貝小編也咨詢了賽貝知識產權平臺商標專家們,他們給到的借勢如下:
2010年由商標局出臺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對包含國家名稱商標的審查還有如下規(guī)定: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二、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三、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導致?lián)p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2017年共同發(fā)布的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商標含義、讀音、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的標記的例外情況還有:
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標記,如“中華鱘”、“中華龍鳥”等;
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樣的,比如由中國消費者報社申請的報紙商標“中國消費者報”;
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它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也屬于例外情況。
「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對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也做了相應規(guī)定: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qū)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這樣看來,對于含有“國”和“中國”字樣的商標規(guī)定不算少,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需要多方面提高警惕,避免無意中構成違規(guī)行為。所以說,如果你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申請的商標含義有別于國名,還請避免使用相關文字內容。
其實,不只是我國的國名,與我國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如果想要注冊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也得經過該國政府同意才行。
賽貝知識產權平臺提醒大家,申請商標注冊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在申請之前,自己就要對商標進行簡單的分析與辨別。對于商標申請的絕對禁忌,一定要有明確的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