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時間是多久?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我們還能提出異議嗎?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作出初步核準注冊審定并予以發(fā)布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的申請商標,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內(nèi)設定為商標的異議期。該異議期,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其商標專用權的必經(jīng)程序。其目的在于,公開征詢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jiān)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給予注冊在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杜絕以后權利沖突后患的發(fā)生的可能。
商標異議應如何辦理?
1、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要求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
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的商標稱為被異議商標。
2、必須在法定異議期限內(nèi)提出
為了保護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冊效率,《商標法》設定了異議期限,即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
3、應遞交的書件
A、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
B、商標異議如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C、有明確的異議請求、異議理由和證據(jù)材料。
D、異議人所提供的異議書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異議材料且異議不成立,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書后,經(jīng)審查,符合異議程序規(guī)定、手續(xù)齊備的,將簽發(fā)《異議受理通知書》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寄給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通知書及異議書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內(nèi),作出書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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