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談到過,中韓兩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有很多區(qū)別,比如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形式審查制度,而韓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則實行實質審查制度或無審查(也叫部分審查)制度。
再比如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要依托于產品,但是韓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方式就更為靈活,除了保護產品設計外,還可保護字體外觀設計以及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
除此之外,中韓兩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有所不同。
在中國,專利法中,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韓國外觀設計保護法第92條中,規(guī)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授權外觀或與此相似的外觀的權利。外觀設計的“實施”,是指對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制造、使用、轉讓、出租、進口、許諾轉讓或者許諾出租的任何行為(以及為轉讓或者出租目的而進行展覽陳列)。
由此可知,中國與韓國不同,專利法不保護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