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談到了想要保護產品外觀設計,除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之外,還可以通過注冊立體商標、進行著作權登記以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保護,詳情可查看《想要保護產品設計,并非只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這一種方法》。
我們在文章中也談到了這三種保護產品外觀設計方法的優(yōu)勢,比如商標維權途徑廣泛,著作權案件對于訴爭產品的知名度要求較低等。
那么相對于這三種保護產品外觀的方式來說,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有哪些優(yōu)勢呢?
1、從授權條件來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條件相對寬泛,因為外觀設計不須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初步審查沒有駁回理由的,便可以獲得授權。
而立體商標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要看商標本身是否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同時檢索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申請或注冊在先。因此授權條件比較嚴格,存在被駁回注冊申請的風險。
2、從確權時間來看,外觀專利因為審查時間相對較短,獲得授權的時間也會相應地縮短,因此在新產品需要盡快打入市場,搶占先機方面具備絕對的優(yōu)勢。
而立體商標申請花費時間相對漫長,倘若選擇“裸奔”入市,又容易給品牌形象造成隱患,因此不太利于企業(yè)迅速打響名聲、搶占先機的短平快仗。
3、從維權條件看,外觀設計專利一旦獲權,在維權時可以立即提出禁令,避免侵權企業(yè)進一步仿造產品外觀,從商譽和經濟利益的角度看,能夠實現(xiàn)及時止損。
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產品的特有包裝裝潢的維權則有更多限制,如:使用該設計的商品必須構成知名商品;該設計已經實際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他人對該設計的使用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此外,對比著作權侵權案件,外觀設計專利是否被侵權,主要是通過對比來判定。而著作權糾紛往往還需要權利人列舉證明如被告對訴爭作品的接觸可能性等證據(jù),因此相比起來,著作權官司更為復雜漫長。
由此可見,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設計進行保護還是非常有優(yōu)勢的,不過到底選擇哪種方式來保護產品外觀設計,還是要根據(jù)產品的實際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