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篇文章《淺談外觀設計專利分類方法和依據》中談到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分類方法。在確定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類別時,應當根據產品的用途確定其在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大類和小類。相同用途的產品應當被分入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相同的大類和小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當被分到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的,應當被分到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中的雜項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的,應當被分到分類表的雜項類。
分類號由大類號和小類號組成。大類號和小類號分別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不足兩位數的,在數字1至9之前加0;大類號和小類號之間用破折號連接。例如,電視機的分類號為14-03。此外,對于多類別產品,多個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
那么外觀設計專利分類號該如何確定呢?
外觀設計分類是針對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的,分類號由“LOC”、“(版本號)”、“C1.”、“大類號-小類號”組合而成,例如LOC(9)C1.06-04。多個分類號的,各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例如:LOC(9)C1.06-04;23-02。
1、申請外觀設計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相同、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例如,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枕套、床單和被罩三件產品,均屬于床上用品,分類號為06-13類。
2、申請外觀設計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但家具組合體除外。例如,帶有溫度計的相框,具有測量溫度和放置照片兩種用途,分類號為06-07和10-04。又如,連體桌椅,屬于家具組合體,分類號為06-05。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各單件產品具有不同的用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例如,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碗和勺子兩件產品,分類號為07-01和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