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了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以外,同一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也可以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提出。這不僅大大降低了申請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用,還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外觀設計“重復授權”的問題。
那么外觀設計專利合案申請有哪些條件呢?怎樣判斷自己的外觀設計是否可以申請合案申請呢?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并按一件申請收費)的情形:
(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的。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并且二者之間的區(qū)別點通常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于相似的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xiàn)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外觀設計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相似外觀設計申請制度是一種方便申請人的合案申請制度,它充分保護和鼓勵發(fā)明人的設計構思。對于同一設計人對其產品做出的系列設計,提供一種更加合理的保護方式。相似外觀設計申請授權后,其中的各項外觀設計均具有獨立的專利性。在專利權轉讓中,既可以整體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因此,申請人應當準確理解相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標準,以便靈活運用該項制度,并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