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談到過,如果專利申請人提交的外觀專利申請文件有誤,是可以進行補救的,有些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進行修改,專利申請人也可以主動申請修改。那么什么時候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才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呢?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的主動修改時機是自申請日起 2 個月內。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審查周期較短,因此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應該盡快進行。從審查程序的角度看,申請人是否會主動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是不確定的。如果在主動修改期限內進行審查,可能會出現(xiàn)針對同一缺陷,審查員剛發(fā)出了通知書,又收到申請人主動修改的情況,此時申請人還需要對通知書進行答復,整個程序中可能產生混亂,并且不利于提高審查的效率。因此,專利局在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通常會在主動修改的期限過了之后再進行審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亂和重復勞動。
由于外觀設計本身的特點,大部分申請人都有申請后盡快獲得授權的需求。過長的主動修改期限雖然在某種程度上給予了申請人進行修改的寬裕時間,但總體來看對申請人是不利的。也基于此,2001 年實施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將外觀設計主動修改的期限由三個月修改為兩個月。
隨著時代節(jié)奏的加快,產品外觀設計的更新?lián)Q代周期逐漸縮短,申請人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周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必須等到 2 個月的主動修改期限屆滿以后再進行審查大大限制了外觀設計的審查周期的縮短;而如果不等待主動修改的期限屆滿就審查授權,授權后發(fā)生主動修改的情形又會使審查程序變得更為復雜。
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主動修改的期限屬于法定期限,自申請日開始計算,不能請求延長。
此外,對于專利申請人提起的主動修改,在修改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如果大家對這方面內容還有如何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咨詢賽貝知識產權平臺。